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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8-04-13 | 更新日期:2018-04-1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413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0603

 

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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