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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7-12-08 | 更新日期:2017-12-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0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608566號
附件: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


主旨: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凡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如附件)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部長  陳時中

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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