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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 發布日期:1989-07-01 | 更新日期:2018-08-09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7871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11125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公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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