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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7-04-20 | 更新日期:2017-04-20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42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3290

主旨: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如下:

一、血液製劑。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

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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