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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12-19 | 更新日期:2016-12-19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219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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