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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
| 發布日期:2016-06-30 | 更新日期:2016-06-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6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號

主旨: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及製造,並自即日生效;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及製造。
二、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三、凡持有含Antihistamine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即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未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前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者,其許可證由本部依法廢止。
四、前行政院衛生署原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編號第1項「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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