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00975號
主旨: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並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及製造,持有摻用此類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即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
二、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者,許可證由本部依法廢止。
三、前行政院衛生署原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編號第6項「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應予刪除。
副本:本部法規會
部長 蔣丙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