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70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