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1-08 | 更新日期:2016-01-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8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70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1

主旨: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1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