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16日衛部心字第1031761003號公告辦理。公告事項:一、持有藥品許可證適應症名稱為精神分裂症者,得於105年6月30日前向本署申請辦理適應症及仿單、標籤及包裝變更,毋須繳交規費。二、考量變更事項不影響藥品品質安全,基於信賴原則,旨揭變更於申請核准後,產品毋需辦理回收及驗章。三、逾期申請者,或仿單內容有本項公告以外之變更項目者,仍請依相關規定繳交規費辦理變更。四、本公告另載於本署公告資訊網頁(www.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