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2號
附件:原公告2份
主旨:廢止「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旨揭二份公告原規定如附件,因重新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以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與其適用通關代碼」,爰配合辦理該等公告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