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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11-05 |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15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2

附件原公告2

 

主旨:廢止「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並自中華民國10412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旨揭二份公告原規定如附件,因重新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以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與其適用通關代碼」,爰配合辦理該等公告之廢止。
廢止「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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