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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8-11 | 更新日期:2016-06-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1份
主旨: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如附件。
二、公告前已取得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辨識標記應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適用本修正規定。
副本:本部法規會
部長  蔣丙煌
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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