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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2-25 | 更新日期:2015-02-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224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一、保存資料: 

()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event)或其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資訊。 

()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施行。 

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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