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1-26 | 更新日期:2015-01-2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26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0007

 

 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

 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