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含domperidone成分藥品之安全性及療效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依據:藥事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含domperidone成分之藥品,經本部彙集國內、外相關資料及臨床相關文獻報告進行整體性評估,評估結果為:
(一) 口服劑型藥品之「用法用量」修訂為:
1. 「成人」及「12歲以上體重大於35kg之青少年」:1次10mg,每日最多3次。
2. 「12歲以下兒童」及「12歲以上體重小於35kg之青少年」:1次0.25mg/kg,每日最多3次。
(二) 栓劑劑型藥品之「用法用量」修訂為:
1. 「成人」及「12歲以上體重大於35kg之青少年」:1次10-30mg,每日最多2次。
2. 「12歲以下兒童」及「12歲以上體重小於35kg之青少年」:1次10mg,每日最多3次。
(三) 仿單「禁忌」欄位增列:
1. 中度至嚴重肝功能障礙者。
2. 已知存在延長心臟傳導間隔,特別是QTc,有顯著電解質異常或原有心臟疾病(如鬱血性心衰竭)者。
3. 併用可能引起QT延長之藥品。
4. 併用強力CYP3A4抑制劑(不管是否有QT延長之作用)。
(四) 於仿單「特殊警語及注意事項」處加刊:
1. 腎功能受損者:於嚴重腎功能受損者,domperidone排除半衰期可能延長。多次給藥時,其給藥頻次應依腎功能受損程度減少至每日1或2次,亦可能需降低給藥劑量。
2. 心臟血管作用:
(1) Domperidone已被證實與心電圖QT間隔的延長有關聯。
(2) 上市後經驗中,服用domperidone的病人有極少數案例發生QT延長及torsades de pointes。這些個案同時有其他危險因子、電解質異常及併用其他治療等,可能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的風險。
(3) 流行病學研究顯示,domperidone與嚴重心室心律不整或突發性心因性死亡風險的增加有關聯。其中年齡大於60歲、每日劑量超過30mg以及正在服用會使QT延長之藥品或CYP3A4抑制劑之病人,被發現有較高的風險。
(4) 於成人及孩童,domperidone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治療。禁忌用於已知有心臟傳導問題,特別是QTc,有顯著電解質異常(低血鉀、高血鉀、低血鎂),或心搏徐緩,或有心臟疾病,如鬱血性心衰竭者,可能會增加心室心律不整的風險。
(5) 電解質異常(低血鉀、高血鉀、低血鎂)或心搏徐緩,已知會增加心律不整之風險。如出現心律不整之徵兆或症狀,應停止使用domperidone,並向原處方醫師諮詢。醫療人員應告知病人如出現任何心臟不適症狀應立即反應。
(五) 於仿單「交互作用」處加刊:
1. 「由於藥效學及/或藥動學之交互作用,可能增加QT間隔延長之風險」。
2. 併用下列藥品為禁忌:
(1) 會使QTc延長之藥品
甲、抗心律不整藥品 class IA (如:disopyramide, hydroquinidine, quinidine)。
乙、抗心律不整藥品 class III (如:amiodarone, dofetilide, dronedarone, ibutilide, sotalol)。
丙、部分抗精神病藥品 (如:haloperidol, pimozide, sertindole)。
丁、部分抗憂鬱藥品 (如:citalopram, escitalopram)。
戊、部分抗生素 (如:erythromycin, levofloxacin, moxifloxacin, spiramycin)。
己、部分抗真菌劑 (如:pentamidine)。
庚、部分抗瘧疾藥品 (特別是halofantrine, lumefantrine)。
辛、部分胃腸藥品 (如:cisapride, dolasetron, prucalopride) 。
壬、部分抗組織胺藥品 (如:mequitazine, mizolastine)。
癸、部分癌症用藥 (如:toremifene, vandetanib, vincamine)。
甲甲、其他 (如:bepridil, diphemanil, methadone)。
(2) 強力CYP3A4抑制劑 (無論是否具有延長QT作用),如 :
甲、蛋白酶抑制劑。
乙、Azole類抗真菌劑之全身性使用。
丙、部分巨環類抗生素 (erythromycin、clarithromycin及telithromycin)。
(3) 不建議併用下列藥品:中度CYP3A4抑制劑,如:diltiazem、verapamil及某些macrolides。
(4) 併用下列藥品需小心使用:會誘發心搏徐緩及低血鉀之藥品,及下列可能延長QT間隔的巨環類抗生素:azithromycin及roxithromycin (clarithromycin因屬強力CYP3A4抑制劑,故為禁忌)。
二、持有前項成分藥品許可證者,應依本公告事項加刊仿單,於103年12月31日前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仿單變更之申請,如擬同時加刊其他內容,亦請於前述期限前提出中文仿單變更之申請(毋需繳交規費)。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第48條相關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