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已納入「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詳如附件)
| 發布日期:2014-10-20 | 更新日期:2014-10-23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793號
主旨: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業經本部103年3月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