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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 發布日期:2014-04-24 | 更新日期:2015-01-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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