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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4-01-08 |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782號
附件:
主旨:訂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二、原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83年11月28日衛署食字第83071329號公告之「特殊營養食品及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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