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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
| 發布日期:2014-01-07 | 更新日期:2014-01-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7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653122 

 

主旨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 

 

附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醫療器材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附件二所列品項之醫療器材,除已經滅菌者應適用前項準則第三編第二章標準模式之規定外,應適用前項準則第三編第三章精要模式之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F.3661 CAD/CAM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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