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訂102年10月11日部授食字第1021402914A號公告有關「statin類藥品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依據:藥事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於102年10月11日部授食字第1021402914A號公告,其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點修正為「與HIV蛋白酶抑制劑、boceprevir、telaprevir及 nefazodone等併用時會減少本品的排除,增加發生肌病的風險。」,特予更正。
二、凡持有前項成分藥品許可證者,應依本公告事項於仿單加刊內容,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將變更後仿單電子檔(PDF檔)函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如擬增修本公告相關之內容,亦請於前述期限內提出中文仿單變更之申請。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第48條相關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