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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畫專區

評估訂定進口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

計畫分支 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7-FDA-F-113-000313
計畫中文名稱 評估訂定進口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
計畫摘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由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本署每年受理國外政府及業者所提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申請案,審查資料包括毒理、農藥使用及殘留消退試驗等資料,涉及農業操作及殘留安全評估之專業,須委託專業機關進行審查,以建立食品中殘留農藥容許量之合理管理規範,107年度持續針對本署每年受理國外政府及業者所提進口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進行資料清點、整理、審查及評估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國人健康。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1. 針對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件,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齊備,並製備各申請案之詳確資料缺漏清單。 2. 進行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件之審查: (1) 針對國內未登記使用農藥之審查項目至少包括:農藥理化特性、農藥毒理(包括口服急性毒性、亞慢毒性、長期餵食與致腫瘤性、後代繁殖毒性、岀生前發育毒性、致變異性等相關慢性毒性試驗)、動植物代謝、殘留消退試驗、殘留分析方法、申請國之農藥登記使用方法及使用量等。 (2) 針對國內已登記使用農藥之審查項目至少包括:殘留消退試驗、申請國之農藥登記使用方法及使用量等。 3. 每件完成技術審查之申請案應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項審查資料之摘要、審查結果、短期及長期膳食攝入量安全評估、評估後建議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數值及理由說明,如有其他相關助益之參考文獻、先進國家評估資料,及涉及國際間關切之相關議題,亦應一併摘要列入報告。 4. 本計畫至少完成150項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並產出農藥殘留容許量建議數值相關管制標準,若因前開申請案件數不足,而無法達成者,則應主動收集國際間農藥使用情形及殘留量等資料進行審查,優先針對進口大宗穀物如小麥、燕麥、玉米、大豆等,評估建議類別或單一作物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5. 配合委辦機關需求,調整案件優先審查進度。 6. 彙整本計畫年度所有工作內容及成果,完成年度研究成果報告1份。 7. 配合本署計畫相關管考作業包括: (1) 配合管考作業提報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包含追蹤本年度執行項目辦理情形後續成效(研析政策或產出管理建議者須於期中、期末報告說明對社會影響之論述,產出可投稿論文者須適時提供發表及被引用情形)。 (2) 綱要計畫於當年度結案者須配合提供計畫期程內相關研究計畫之成果統計資料。 8. 協助本署回應輿情,即時提供相關資料。
擬解決之問題 各國農作物不同,且農作物生長氣候、病蟲害防治及農藥使用方式均不相同,導致各國訂定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標準均有差異,本署依循國際上作法,針對國外農產品核准使用農藥,而我國尚未核准或標準有差異之項目,受理國外政府及業者提出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容許量標準之申請案,以專業評估國內外農藥殘留安全性。
預期成果 提供農藥使用及殘留等試驗審查專業服務,協助審查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案件,及評估建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確保進口農產品安全。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1800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食品組 姓名:姜欣怡 電話:02-27877314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2. 製備107年5月前申請案之資料缺漏清單。 3. 進行107年5月前申請案件總數之50%資料審查。 4. 視案件審查情形,提供至5月份已完成評估之農藥殘留容許量相關數據。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