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徵求設有人體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機構、法人辦理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委託審核事宜。
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委託標的: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規定之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核准,委託審核範圍如下:
(一)已領有本部核發許可證之藥品,且其使用劑量於本部原核准範圍內,申請供學術研究用,屬新適應症臨床試驗計畫案。
(二)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之受試者同意書變更案。
二、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
三、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四、委託費用:無行政委託費用,受託機構、法人亦不得以受託名義向申請人收取行政委託費用。
五、其他應具備資格與委託辦理事項,請參閱行政委託契約書範本。
六、收件截止日期:有意受託者請於113年10月15日下午5時前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用印之行政委託契約書一式2份(請勿自行註記簽約日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部,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七、收件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委託審核」等字樣。
八、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疑義,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7日內電洽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臨床試驗科莊麗惠審查員(電話:02-2787-7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