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FDA食 字第1091301668 號
附件:
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