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針對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標示規定
包裝食品標示規定
(1)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包裝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2)依據食安法第28條規定,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市售嬰幼兒食品營養標示,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一章、第二章節規定,標示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其中,作為母乳替代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適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一章總則外,須同時符合第二章規定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乳製品應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辦理,屬於調製乳粉產品(乳含量50%)必須標示調製乳粉產品之乳粉含量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