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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
| 發布日期:2021-03-09 | 更新日期:2021-03-10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為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本部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將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並訂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實施,實施後將配合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且另已研擬「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
四、「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檢驗方法」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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