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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9-06-03 | 更新日期:2019-06-0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63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1107

附件:「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各1

主旨:預告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四、凡持有染髮劑、燙髮劑及脫色脫染劑之旨揭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自行依本公告事項修訂標籤、仿單或包裝之內容,得免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

五、除旨揭公告之應標示事項外,各別產品依其產品本質、特性及使用對象、方式有其他使用注意事項者,亦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七、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569

()傳真:02-33229490

()電子信箱:snsd@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預告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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