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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 發布日期:2018-11-20 | 更新日期:2018-11-20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68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五、公告內容如下: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自用,其金額、重量及規格,同(二);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其金額、規格及數量,同(四),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係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容器、具 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1、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2、 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制輸入之動物及植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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