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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授權草案公告
| 發布日期:2002-08-27 | 更新日期:2002-08-27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九一00四二九五七號 附件: 主旨:公告「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授權輸入情形,應向本署報備,以便產生通關簽審文件資料,與簽審文件編號(十四碼),以促進通關自動化作業,並減低審核授權文件時,判斷之困擾或錯誤。」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一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 三、草案內容:凡有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授權輸入情形者,請將下列資料: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字號、被授權者之藥商許可執照字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被授權者之公司(工廠)名稱、授權日期等資料,與上述證照之影印本各乙份,寄送本署供核備,本署將回復簽審文件編號(十四碼),供輸入通關使用。授權若屬短期或單次授權,或嗣後若有新授權或授權終止,或授權變更,亦請參考此公告,送署備查。 四、對於本草案,如有陳述意見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陳述之意旨送達本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100號,或以電子郵件送:paezra@doh.gov.tw,逾期視同無意見。) 副本:臺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醫療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化粧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醫政處、藥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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