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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 發布日期:2021-01-15 | 更新日期:2021-01-15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91413704號

附件:「核醫放射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主旨:公告修訂「核醫放射性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因應近年藥政改革及藥品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與規範已有多項修正,為促進我國核醫藥物之發展,針對診斷用核醫放射性藥品及治療用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審查考量,修訂旨揭審查基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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