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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1037期 2025/08/01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 四、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圖片內容詳見內文

    圖片說明
    自112年1月1日起:
    含咖啡因成分之現調飲料,應以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紅色:201毫克以上、黃色:101-200毫克、綠色:100毫克以下)

    (一)含茶葉成分之飲料:
    1. 1.標示茶原料原產地(國)。
    2. 2.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地)以上者: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3. 3.僅以茶香料調製者,應標示OO茶風味或口味。

    (二)含咖啡因成分之現調飲料:
    1. 1.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國)。
    2. 2.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地)以上者: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三)果蔬含量標示:
    1. 1.果蔬汁:果蔬含量應達10%以上。
    2. 2.果蔬飲料:果蔬汁含量未達10%。
    3. 3.果蔬風味(口味)飲料:未含果蔬汁。

    (四)現調飲料應標示該杯總糖量及總熱量:
    1. 1.總糖量OO公克,總熱量OO大卡。
    2. 2.總糖量OO顆方糖,總熱量OO大卡。
    3. 3.總糖量最高值OO公克,總熱量最高值OO大卡。

    想知道更多相關規定,歡迎前往「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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