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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申請通過之健康食品,其功效成分檢驗方法所使用之液相層析管柱停產,可否以同級品取代或更換管柱?需要再進行方法確效?是否需再提出健康食品查驗登記送驗?
| 發布日期:2025-08-22 | 維護日期:2025-10-31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一、依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應優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公開建議者;採其他方法者,應檢具無差異或優於公告或公開建議檢驗方法之科學性依據及比對說明文件或參考資料,合先敘明。
二、確保健康食品品質及保健功效之有效性,為健康食品申請商之絕對責任。對於使用同級品管柱,需執行檢驗方法查證;若更換管柱者,則需執行檢驗方法確效,證明其採用同級品或更換管柱後之方法與原方法無差異或優於,且相關文件應留廠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