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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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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輸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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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公告及函告
分類:
全部
輸入規定
管制措施(含暫停受理報驗、檢附證明文件及加強管制)
其他食品輸入管理
區域檢索: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
2023-06-15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公告查詢(另開新視窗)
2023-02-06
3
自日本輸入福島5縣開放品項之產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2022-03-04
4
廢止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105年5月10日FDA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
2022-02-21
5
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
2022-02-21
6
輸入巴拉圭牛雜及牛內臟產品,應為本署核准之指定巴拉圭生產設施產製,並自110年5月31日裝船啟運日起,輸入貨品稅則號列(HS Codes) 02、0504、1601及1602節下涉及動物檢疫規定之前揭產品,請檢附巴國官方檢疫證明書副本(應具防偽功能及加蓋主管機關章戳或鋼印)予本署,正本請交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經輸入查驗及檢疫合格,始得輸入。(另開新視窗)
2021-06-18
7
輸入丹麥豬肉及其產品應產自丹麥官方核准出口設施,並就貨品稅則號列(HS Codes)為02、0504、1601及1602節下之涉及動物檢疫規定之豬肉產品,請檢附輸出國官方檢疫證明書副本(應具防偽功能及加蓋主管機關章戳或鋼印)予本署,正本請交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經輸入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另開新視窗)
2021-05-10
8
自德國輸入「1602.49.20.92.8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豬肉,罐頭」項下之豬肉罐頭,應為本署核准指定生產設施產製,且輸入時應逐批檢附德國官方證明文件。
2021-03-03
9
自109年5月1日起實施「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倘以動物檢疫證明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之正副本檢附方式乙事
2020-04-14
10
自108年8月1日起實施「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倘以動物檢疫證明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之正副本檢附方式乙事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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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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