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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21-08-05 | 更新日期:2021-08-05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85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7343

主旨:訂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自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日起算二年內製造之產品,其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有標示原許可證字號者,得免標示登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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