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7343號
主旨:訂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