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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907期 2023/02/03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 2.新食器時代,您了解食品容器具標示嗎?

        美食外帶與外送,在疫情期間日益興盛。接觸食物的包裝容器五花八門,餐飲業者應該如何選購合適的容器?而消費者又該如何判斷其品質呢?
    食品容器詳載明,安全看得見
        食藥署說明,考量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於選購及使用時須注意材質及耐熱溫度等事項,為方便民眾選購適宜產品,衛福部105年4月18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例如:塑膠材質保鮮盒、製冰盒,含塑膠淋膜紙杯、紙碗、紙餐盒,合成樹脂塗層之金屬鍋罐等),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以下事項:
    1.品名
    2.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3.淨重、容量或數量
    4.國內負責廠商
    5.原產地(國)
    6.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注意事項或警語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包含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供重複性使用或供一次性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聚氯乙烯(PVC)或聚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字樣)。
     
        標示方式應於最小販售單位包裝或本體上以打印、印刷、壓印、貼標等方式標示,如屬重複性使用具盛裝功能之食品器皿或容器,另應於主要本體以打印、印刷或壓印方式,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2項。食品接觸面為其他材質則依照商品標示法標示。
        食藥署提醒,當您購買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時,請選擇有依法清楚標示的產品,並依標示資訊正確使用。若發現產品已有破損、變色或刮痕等老化情形,應適時汰換,勿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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