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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1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4-09-25
2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4-09-25
3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4-09-19
4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另開新視窗)2024-03-22
5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3-06-15
6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公告查詢(另開新視窗)2023-02-06
7「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另開新視窗)2022-07-11
8自日本輸入福島5縣開放品項之產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2022-03-04
9廢止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105年5月10日FDA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2-02-21
10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2-02-21
16筆資料, 第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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