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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執行安全監視之療器材品項」
| 發布日期:2021-04-28 | 維護日期:2022-03-2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旨:訂定「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