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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知「藥物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輸入」便捷通關後續監控管理機制暨處理原則
| 發布日期:2018-08-21 | 維護日期:2018-08-21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821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405420

主旨:有關「藥物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輸入」便捷通關後續監控管理機制暨處理原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37日貿服自第1077005953號公告及本部107411日衛授食字第1071403013號函辦理。

二、為使業者瞭解「藥物臨床試驗計畫之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輸入」便捷通關後續監控管理機制及處理原則,並落實自我管理之義務,即日起請依下列處理原則配合辦理:

(一) 第一階段為監控輔導期(1071130日止)

1. 如監控發現疑似不符合規定者,將通知限期5日內說明,並提供臨床試驗計畫同意文件、海關進口報關單、貨物實體圖片或相片。

2. 如未遵期5日內回復或回復後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規定不符者,將再次發文要求5日內退運或銷毀並檢送退運或銷毀相關紀錄文件備查。

3. 如未遵期5日內檢附退運或銷毀紀錄文件或查有紀錄不符,將立即暫停便捷通關權益,為期6個月。並移請所在地衛生局調查。

4. 如經查證有藥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販賣等情事,將依藥事法裁處並執行第三階段永久取消期。

(二) 第二階段為監控執行期:

1. 如監控發現疑似不符合規定者,將依行政程序通知限期5日內說明原由及用途,並提供臨床試驗計畫同意文件、海關進口報關單、貨物實體圖片或相片。

2. 如未遵期5日內回復或回復後經查明用途、貨名等與規定不符者,將立即暫停便捷通關權益,為期6個月。並發文要求5日內退運或銷毀並檢送退運或銷毀相關紀錄文件備查。

3. 如未遵期5日內檢附退運或銷毀紀錄文件或查有紀錄不符,將移請所在地衛生局調查。

4. 如經查證有藥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販賣等情事,將依藥事法裁處並執行第三階段永久取消期。

(三) 第三階段為永久取消期:

1. 無論第一或二階段,如經查證有藥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販賣等情事,除依藥事法裁處外,並將永久取消便捷通關權益。

2. 如於第一或二階段業經暫停便捷通關權益(6個月)後仍持續違規未見改善者,亦將永久取消便捷通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