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
| 發布日期:2018-03-31 | 維護日期:2018-04-02
發布單位:藥品組
有關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及相關規定修正如下:
一、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年份以西元年4碼標示。藥品保存期限僅標示年、月者,年、月標示順序不限制;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標示年、月、日者,應按年、月、日之順序,由左而右排列。
二、無法依上述原則標示者,應於外盒標明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例如:dd/ mm/ yyyy、日/月/西元年等),以供消費者辨識及判斷。
三、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變更,得自行變更,無須辦理回收驗章。但其變更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做紀錄,且須留廠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