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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05年6月22日FDA器字第1051604465號公告之「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
| 發布日期:2018-02-05 | 更新日期:2018-02-05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旨:更新105年6月22日FDA器字第1051604465號公告之「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驗光人員法施行,更新105年6月22日FDA器字第1051604465號公告之「家用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如附件),刪除其中「隱形眼鏡範本」之「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字句。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法規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