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專區

::: 目前位置:首頁

訂定「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3-30 | 更新日期:2021-03-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2032號
 
主旨:訂定「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藥局得兼營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如下:
一、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
二、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非植入式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