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39020534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類)蛇毒」字句是否可作為化粧品品名、成分及用途宣稱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103年9月16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30097827號函。
二、 依據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產品之品名、全成分及用途等事項,且產品成分標示應與實際成分一致;又前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3月26日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之規定,已明定產品之標示應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內容,先予敘明。
三、 貴局所詢之「SYN~~-AKE」成分,經查實為人工合成之三胜肽分子(Tripeptide),此成分名稱非「(類)蛇毒」,爰添加該成分之化粧品應詳實標示成分之名稱;又產品品名亦應符合前項原則,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四、 再查「類蛇毒」非屬化粧品之用途,化粧品欲宣稱此用途,可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8月1日衛署藥字第0950328620號公告之附件「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