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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局函詢產品標示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
| 發布日期:2015-02-04 | 更新日期:2015-02-0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79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30025050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產品標示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1036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30063372號函。

 

二、 有關所詢產品標示乙節,依據化粧品衛生條例第三條,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有關化粧品宣稱「辣出好身段」詞句,疑有影射瘦身之意,瘦身並非化粧品得宣稱之效用,為避免消費者混淆,建請修正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