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30025050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產品標示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103年6月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30063372號函。
二、 有關所詢產品標示乙節,依據化粧品衛生條例第三條,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有關化粧品宣稱「辣出好身段」詞句,疑有影射瘦身之意,瘦身並非化粧品得宣稱之效用,為避免消費者混淆,建請修正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