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21605140號
主旨:有關化粧品廣告之內容中提及「肌底」、「肌膚底層」相關字句是否適當乙事,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2年2月26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 針對化粧品廣告內容有關「肌底」、「肌膚底層」等相關字句,經諮詢化粧品廣告管理諮議會委員,前述相關字句之表現若用於解釋作用或標示部位,尚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