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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GLP)」認證證明書申請與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19-05-07 | 更新日期:2023-10-13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考量整合國內非臨床試驗認證體系及國際法規調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TAF)擔任「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以下簡稱GLP規範)符合性監控機構,確認健康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材非臨床安全性試驗之試驗單位之GLP符合性,取得TAF之符合性登錄之試驗單位,得依本規定另向本署申請核發「GLP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