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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何時需要進行檢驗數據之修整?依據規範為何?
| 發布日期:2020-03-05 | 維護日期:2020-03-05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1. 檢驗數值低於方法定量極限者,無需進行數據修整,檢驗報告出具未檢出。
2. 當為判定檢驗數據與標準是否符合時,需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為數指示法」中「修整法」處理原則修整至與標準最近之單位。
3. 以農藥檢測為例,倘若某農藥於某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為0.1 ppm,當檢驗值為0.14 ppm,報告檢出值應修整為至小數1位為0.1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