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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規定,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檢驗,針對相同包裝及有效日期(或批號)之同一產品,由12箱產品中,每箱各隨機抽取1罐(瓶、包、盒、袋)檢體,共計12罐(瓶、包、盒、袋)。若抽驗時業者所庫存之產品數量不足時該如何辦理?
| 發布日期:2020-03-05 | 維護日期:2022-09-21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包裝營養標示檢驗之檢體需要量,原則上應參採「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之規定,惟倘因產品數量不足等其他因素,可視實際情況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