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107 年3 月22 日衛授食字第1071900482 號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24. 鉛試驗法(原子吸光分光光度法),如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以ICP-MS分析食品添加物中鉛含量,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為0.01 ppm,而食品添加物之法規限量為 2 ppm以下,當檢驗結果小於法規限量時,檢驗報告應出具何種字樣?
| 發布日期:2019-05-13 | 維護日期:2019-05-13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中「鉛」項目之檢驗結果表示方式說明如下:
1. 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中「鉛」項目之檢驗,如係按照衛生福利部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分析檢品中所含鉛(Pb)含量,當檢測值小於法規限值時,其檢驗結果可以「小於○○ ppm (或mg/kg)」、「○○ ppm (或mg/kg)以下」等表示,亦可逕以檢出數值表示之,另檢測結果如低於定量極限可以「未檢出」表示,惟應同時呈現定量極限。
2. 以玉米糖膠為例,如檢品中所含鉛含量小於規格標準之限值(2 ppm)時,其檢驗結果可以「小於2 ppm」、「2 ppm以下」或逕以檢出數值表示之,如檢測結果低於定量極限亦可以「未檢出」表示,惟應同時呈現定量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