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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提到「檢體檢出酯類防腐劑時,以對羥苯甲酸含量計」,可能造成檢驗出合法表列之酯類防腐劑,卻需以不可添加之對羥苯甲酸表示,請問該如何表示其含量,才能符合該公告方法並避免造成委驗單位之誤解。
| 發布日期:2019-09-26 | 維護日期:2019-11-14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酯類防腐劑限量係以對羥苯甲酸計,因此,檢驗報告建議以「檢出對羥苯甲酸X酯00 g/kg,以對羥苯甲酸計」表示。以利取得報告者可直接與該標準比對,並非檢出對羥苯甲酸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