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01602032號公告「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藥局得兼營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如下:
一、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
二、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非植入式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