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案件如有資料不齊全,而經承辦人發文通知補件情形時,業者應依本署通知之期限內備齊資料補件到署。
2. 而補件期限尚未到期,若業者已補件在案者,仍將視同已補件案件。(即縱使補件期限尚未到達,業者已補送資料到署,本署將依補正資料逕為審查核駁,不再通知補正資料。)
3. 凡未能如期補件者,本署將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4. 核復不准登記之廠商,得於收到公文後4個月內,備齊應補正資料及本署退件之原申請案相關資料,提出申復。(申復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