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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藥署摘譯張貼醫療器材國際警訊或通知醫療機構,有法源依據嗎?
| 發布日期:2021-04-30 | 更新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37規定:直轄市或縣 ()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另按消費者保護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食藥署依照前開消保法相關規定,基於維護民眾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乃於接獲國際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警訊時,張貼在食藥署網站(食藥署網站首頁 > 業務專區 > 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 > 醫療器材專區 > 安全及品質警訊 ),以使民眾即時知悉醫療器材危害資訊。